2020年12月3日,投資者期待已久的聯建光電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午進行了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案件事實陳述材料怎么寫,下午進行了開庭。此次開庭的案件,包括了2019年、2020年提起訴訟的293個案件,庭審時間安排了兩天。
此前聯建光電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提起了行政訴訟,一審被法院駁回,聯建光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中。聯建光電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旋即提起索賠訴訟,但因為聯建光電對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案件正在審理中,之前索賠案件均已中止審理。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虛假陳述的揭露日、基準日與基準價爭議不大,但對虛假陳述實施日,各方爭議很大。絕大部分投資者都認為,聯建光電被證監會認定從2014年度報告即開始實施虛假陳述,因此實施日應當是2014年年報發布日2015年4月1日;而聯建光電認為2014年虛增的利潤數額很小,不構成重大性,而應當以2015年年度虛增較大利潤的年報公布日2016年4月19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并且被告方認為投資者購買聯建光電股票,基本不是基于聯建光電的虛假陳述,而且聯建光電股票走勢,是受系統性和非系統性風險的影響,聯建光電無需對投資者進行賠償。而原告方認為聯建光電多年造假虛增利潤,性質惡劣、違法持續時間長。造假事實曝光后,聯建光電股股價連續跌停,短時間內跌幅接近30%案件事實陳述材料怎么寫案件事實陳述材料怎么寫,這些皆因虛假陳述所致。原告律師不認可被告提出的系統性風險說法,投資者的損失不是系統性風險所致。
據悉,法庭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觀點,案件尚未作出判決結果。
目前,暫定聯建光電的索賠條件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之間有買入,并且在2017年12月7日收盤未清倉的受損的投資者(最終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上海景霏法律采用風險代理的收費模式:先訴訟后收費。在勝訴之前由公司墊付訴訟費,投資者收到上市公司賠償款后,按收到賠償款一定比例支付費用,不獲償不收費。無論案件輸贏,都不會給投資者造成負擔,如有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以聯系我們參與索賠。
附:重點索賠股票征集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