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融資是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什么是關聯企業融資呢?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些關于關聯企業融資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關聯企業貸款定義
在平常的生意往來中,可能會經常碰到關聯企業,所謂關聯企業一般是指子母公司、相互參股公司等,有投資關系的企業。而關聯企業常常會有關聯企業貸款業務的出現,這個主要是指企業通過構建具有多層次股權關系的企業集團,以及利用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構成貸款擔保鏈,形成一個看似合法的融資平臺,并以此獲取遠遠超過企業負債能力的巨額銀行貸款。而商品關聯貸款指通過貸款人參與產品價格波動來實現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目前來看,能夠安排商品關聯貸款的項目,一般要求其產品是國際流通性較強,具有國際統一質量標準和統一定價標準的商品,如石油,天然氣,貴金屬、有色金屬等。
關聯企業逃避稅收管理的幾種融資方式
(一)關聯一方企業以往來款形式提供資金給關聯另一方企業無償使用。如企業采用應計而未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將資金無息提供給關聯方使用,一方面逃避影響所得稅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達到轉移資金和利潤的目的。
(二)企業通過票據融得資金。票據融資又稱融資性票據,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并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例如,大型企業或集團企業憑借良好的信用獲得承兌匯票,取得票據融資,在集團企業的賬面上表現為大量的應付票據,而子公司將票據貼現獲得資金并長期占用,形成一種隱蔽的融資行為。
(三)利用應收賬款融得資金。主要有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轉換成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融資這三種讓應收賬款變現的方式。應收賬款融資保理又稱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購企業的應收賬款,給予資金融通,并通過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應收賬款。具體表現為保理商以貼現的價格憑企業發貨后提交證明債權成立的發票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企業預付50-80%貨款的墊付資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墊款及有關費用后,將余款付給企業的一種融資性行為。而企業在賬面上僅表現為應收賬款的長期掛賬,但實際上已將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的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四)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股東投資未到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投資者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也包括增資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投資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出資。股東將投資未到位的資金采取借貸的方式投入到企業,虛增企業的借款費用。
(五)關聯企業雙方通過商業銀行以委托貸款方式融通資金。這種方式表面上通過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銀行)對交易進行監督,但實際上銀行僅從專業角度對融資的合法性負責,并提供一定程度的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至于資金借貸的時間、利率等事項均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因此,關聯企業往往根據集團利益需要,通過支付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利息數額,達到轉移利潤、逃避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根據42號公告,關聯關系判別標準共有7種:
(一)股權關系: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資金借貸關系: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Σn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特許關系: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購銷勞務關系: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委派關系: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親屬關系: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實質關系: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特別提醒: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關系的,不構成《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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