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些關于關聯融資利息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法律規定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指企業所得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該條可以單獨適用,不受第一條的規定比例的限制,因為符合“正常交易原則”。)
第三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該條既適合非關聯企業也適合關聯企業)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也包括浮動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六)新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規定:按照稅法第四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來自關聯方的債權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比例的計算方法如下:
企業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性融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融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性融資=(關聯方債權性融資的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性融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會計記錄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融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則權益性融資為實收資本。
第八十八條 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利息支出包括企業發生的直接或間接來自關聯方債權性融資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九條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其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股息分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九十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企業債資比例)
其中,標準比例是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固定比例(下同)。
第九十一條規定:視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視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境外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企業債資比例)
第九十二條企業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應自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準備完畢以下同期資料,證明其債資比例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1、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舉債能力分析;
2、借款利率、期限、資本轉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3、關聯融資與非關聯融資條件及利息確定的可比性分析,包括企業全部債權融資規模和結構、關聯方債權融資的規模和結構、非關聯方獲得類似融資的條件、關聯債權融資利率與市場利率的比較等;
4、注冊資本、借款條件等的變動情況。
第九十三條 企業應按本規程第三章的規定,保存和提供上述同期資料。
第九十四條 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或同期資料不能證明其債資比例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關于關聯企業利息稅前扣除的原來規定
根據原外資所得稅法的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資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而內資企業則要嚴格遵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行新的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后,該規定已經作廢了,按照新的文件規定執行。
關聯企業間融資利息支出是否作納稅調整?
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獨立核算、單獨納稅。現在a公司向銀行貸款,并將部分款項給b公司使用。稅務局認為,a公司應該將貸款利息轉給b公司入賬,a公司利息支出要全部轉出。但是,目前的情況是a公司主管稅務局不讓入賬,b公司的主管稅務局也不讓入賬,企業大量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抵扣,造成重大損失。那么這兩個關聯企業間借款,銀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后,利息支出如何入賬?
關于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子公司),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屬于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對母公司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但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對利息收入應并入所得額。因此,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聯企業間借款必須有利息嗎
收取利息。
1、利率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2、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風險提示
1、 企業之間借貸中,出借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同時需要取得相應的發票。如果未取得相應的發票,企業就是未取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利息稅前不得扣除。
2、企業之間簽訂借貸協議一定要合理約定借貸利率,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要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3、關聯企業的關聯債資最好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防止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存在資本弱化的情況,從而導致超過規定部分支付的利息不予稅前扣除,而被特別納稅調整。
4、一旦關聯債資超過了規定的比例,企業應事先備好證明其業務符合獨立交易性的相關資料,證明其債資比例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以確保其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費用,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小結: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律、稅務風險,建議,企業對此需要做好規劃,尤其在債資比例、利率水平、發票獲取等方面應嚴格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同時為了防范納稅調整的風險,關聯企業在資金拆借時,應積極準備好“獨立交易”的相關的證明材料,方能維護好自身利益,同時把風險 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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