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經用于很多行業,隨處可見的,具備相關合同的知識也是一種現代人的常識之一,防患于未然,特別是商務人員在這方面是要十分謹慎的,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商務合同:使用情態動詞,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使用情態動詞
英文合同的用詞一般都是正式、規范的語言,情態動詞的使用就體現了這一特點。英文合同中常見的情態動詞主要有以下兩個,即,shall和should。但它們在合同中分別表示不同的含義。shall是英文合同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個詞,也是語氣最重的一個詞,常用于第三人稱。shall常用來表示法律上必須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如不履行合同條款就會產生違反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后果,其含義相當于中文的“應當”或“必須”。
例如:1.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to the banks(賣方必須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附議).shall 的否定形式shall not在英文合同中常表示不得發生的行為。
例如:2. Party A shall not supply the contracted commodity to other buyers in the above-mentioned territory(甲方不得向上述地區其他買主供應本合同項下商品)。但必須注意的是,在英文合同中,shall在表示“應該”時不可隨便用should代替,should雖然也表示“應該”,但它沒有shall那樣重的含義,因為should并不表示法律義務,只表示一般的義務或道義上的義務,有時甚至表示“原該”或“最好如此”的含義。當should出現在合同中時,它常放在句子的開頭,表示一個隱含的條件狀語,相當于由if、in case 或in the event that 引導的狀語從句,其含義相當于中文的“如果”、“萬一”而不是“應該”。
例如:3. Should the verification conclusion contradict the conditions of an auction target stated in an auction contract, the auctioneer has the right to demand a change or rescind the contract(如果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英文合同中有時也出現情態動詞may和must。may 用于約定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做什么),沒有任何義務的含義,不帶有強制性,有時表示允許或許可,相當于中文的“可以”、“得”等含義。其否定形式may not用于禁止性義務(不得做什么),語氣不如shall not強烈。must用于強制性義務(必須做什么),但這一義務不一定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否定形式一般不會出現在英文合同中。了解和掌握情態動詞的確切含義有助于正確理解英文合同條款的內容。由于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構成了合同的主體,情態動詞如選用不當,有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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