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結合微信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認定雙方成立借貸關系,依法判決龍某在限期內償還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1月9日,殷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龍某轉款3萬元。后來龍某一直未還款,無奈之下,殷某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殷某稱龍某因做工程差錢向其借款3萬元,因距離遠,所以沒有出具借條,也沒有約定利息。龍某則辯稱如果存在借貸關系,殷某定會要求其出具借條,沒有出具借條就不是借貸關系。對于案涉3萬元款項,龍某的解釋為:二人口頭約定合伙修建公路,殷某投資了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提供了向龍某微信轉款3萬元的轉款憑證,龍某亦無異議。雙方雖未對3萬元轉款的性質進行書面約定,但結合殷某在轉款后通過微信多次向龍某提出“還款”,而龍某多次回復“快了”“月底吧”,表示愿意還款,未對殷某的還款要求提出任何異議。而龍某主張3萬元為投資款,但未提供諸如投資協議或者能夠證明投資關系存在的任何證據,殷某的證據更具有優勢,因此案涉3萬元為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定,法院將原告轉給被告的3萬元款項認定為出借款。綜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該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遂判決龍某歸還殷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雙方通過微信發生金錢往來非常常見,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注意以下幾點:一要明確對方身份,確認微信中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等能核實相對人具體身份;二要明確往來款項用途,并在備注中予以明確并保存好轉賬記錄;三要保存完整、連續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電子數據原始載體。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戰海峰 通訊員 張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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